發布單位:
建照科
分  類:
危老重建專區
發布日期:
112-01-06
詳細內容: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成果表(統計至112年1月6日)
聯絡人 :
建照科-吳唯瑄
 

尿酮體2+提示身體出現了問題,代表中度酮尿。當體內胰島素不足(糖尿病患者)

或體內糖分缺乏(妊娠嘔吐、腹瀉、飢餓等),導致糖代謝發生障礙,供能異常,

會導致脂肪分解增加。酮體濃度增高明顯,會隨尿排洩,而尿中所檢測的主要是酮體是丙酮,

陽性結果可分為微量和1至4個加號,加號越多表示酮體濃度越高。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林坤求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哲銓律師
被 上訴 人  范德城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㈤林自與蔡財丁等3人於47年2月簽立系爭租約,其內容為:「蔡財丁、蔡來旺、蔡來發稱為甲,林自稱為乙,茲訂立承租房屋事,雙方議定條件列舉於後:
  一、甲所有房屋一棟出租與乙居住,面積長 尺、濶 尺、瓦葺平家係一心里143-2地號內,年租谷壹佰伍拾台斤前納之事。
  二、甲同前之地號基地地租年租谷貳佰伍拾台斤與乙承租之事。
  三、期間自民國四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五二年十二月底,為期五年間之事。
  四、乙對該承租房屋及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之事。
  五、滿限之時,雙方再議而行之事,期滿時原封不動無條件交還甲之事。
  六、該基地附帶竹木其地上物不得毀,須保全之責照。
  七、租谷計參佰伍拾台斤各應前納……
  八、每年之租谷依照時市價折算代金之事……。」,有契約書可參(見原審卷第85-86頁)。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
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是不當得利,須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
查本件依前所述,上訴人就系爭地上物所占用之系爭土地,係基於系爭租約之租賃關係占有使用,
具有正當權源,非屬無權占有,則上訴人使用占有系爭土地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因此,
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占有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乏所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
請求㈠上訴人應將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
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萬9,796元,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上訴人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5,065元,
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除確定部分外,
就被上訴人上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
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王增華
原PO的朋友年齡36歲還未成家,長輩心急為她介紹對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原PO的朋友年齡36歲還未成家,長輩心急為她介紹對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由 三立新聞網 提供

▲原PO的朋友年齡36歲還未成家,長輩心急為她介紹對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少人到了適婚年齡還未成家,便會透過相親來認識另一半。近日一名網友分享,他有一位朋友年齡36歲還是單身狀態,長輩看了相當心急,於是想幫她介紹另一半,問到擇偶條件時,朋友提出「年薪要80萬元以上」,沒想到卻被長輩說是虛華的女性。

原PO的朋友希望另一半年薪有80萬元以上。(示意圖/資料照)
原PO的朋友希望另一半年薪有80萬元以上。(示意圖/資料照)© 由 三立新聞網 提供

▲原PO的朋友希望另一半年薪有80萬元以上。(示意圖/資料照)

原PO在PTT發文表示,朋友年齡36歲,長輩希望能趕快找到另一半,邁入婚姻,於是問她擇偶條件,朋友說年薪要80萬元以上,結果卻被長輩說是虛華的女性,「可是朋友覺得自己也差不多賺這樣,要求另一半80up應該不過分」。

原PO補充說道,朋友的職業是一名醫護,年薪落在80萬元上下,因此認為自己對另一半開的條件並不過分,然而長輩卻希望她不要這麼挑,介紹的對象大多是公務員,說公務員比較穩定。朋友表示,若另一半年薪不到80萬元,她也能接受,不過婚後就不生小孩,但顯然目前男方和長輩都不能接受。

貼文一出,不少網友認為條件很合理,「真的不高,雙方都連這都達不到還想結婚的話,的確要多想想」、「他有80萬元,要求80萬元蠻合理的啊」、「80萬元隨便都有吧」、「80萬元還好吧,自己賺80萬元找80萬元挺合理的,月收6萬元全年14個月還算合理要求吧」、「女生如果有賺到那個薪水,覺得這樣要求不過份」。

但也有網友認為要求太高,「很過分好嗎,全台要將近中位數以下都被篩掉了 ,還沒把年齡算進去」、「你朋友如果26歲開180萬元都大把人追,但36歲…男生如果沒有要生(要你朋友幹嘛?)」「不會過分啊,但都36歲了,我看是準備孤老了吧」、「繼續挑,挑到46歲」、「36歲了喔,還能幾年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