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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申請人權益,請於申請使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個人信用貸款網路申辦業務前,詳細審閱「個人信用貸款網路申辦業務服務契約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條款」)所有內容,當申請人點選「同意」鍵後,即表示已經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審閱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契約條款所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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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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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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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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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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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及客服專線:(02)8751-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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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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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fub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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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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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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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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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02)8751-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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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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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電子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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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契約條款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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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條款係個人信用貸款網路申辦業務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或貴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申請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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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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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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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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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銀行業務」:指申請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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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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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申請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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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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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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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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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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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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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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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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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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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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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使用本服務前,須先確認本服務正確之網址才使用本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2)8751-6665按5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申請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申請人之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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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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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為針對貴行存款、貸款或信用卡客戶所提供之個人信用貸款網路申辦業務服務,申請人可憑藉有效之身分使用本服務,本服務所提供之內容包括個人信用貸款網路申辦及個人信用貸款相關之服務申請等,詳細服務項目概以系統提供為依據,貴行並應確保上述服務項目訊息之正確性,且對申請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貴行網站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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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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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使用貴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申請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或電信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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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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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申請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貴行或申請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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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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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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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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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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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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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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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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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因申請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申請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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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書面、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電話之任一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方式向貴行確認。但因行動銀行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貴行負責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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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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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申請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申請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依交易頁面提示)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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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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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同意依約定之貴行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申請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申請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申請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申請人使用本服務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申請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本服務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第二項之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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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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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使用本契約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申請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申請人於本契約條款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契約條款特別約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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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人連線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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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與申請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申請人對貴行所提供之經自行設定之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使用者代碼、密碼(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密碼、憑證密碼)、私密金鑰、軟硬體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不得出借、轉讓或洩露予第三人。申請人如未盡上述保管及保密責任而發生遭盜用所致之損害,由申請人負擔,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申請人輸入前項(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契約條款之服務。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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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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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申請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網路銀行交易對帳單(該月無網路銀行交易或屬申辦信用貸款時不寄)。申請人核對後如認為網路銀行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申請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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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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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利用本契約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申請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書面、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電話之任一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利用本契約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申請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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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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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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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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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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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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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報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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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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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及申請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申請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書面、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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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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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能證明申請人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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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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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申請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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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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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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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及申請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申請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申請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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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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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條款服務而取得申請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申請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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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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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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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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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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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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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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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終止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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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條款,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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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銀行終止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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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終止本契約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之任一方式通知申請人終止本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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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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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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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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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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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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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違反契約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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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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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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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契約條款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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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郵件、網路銀行或網站首頁公告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網路銀行或網站首頁公告通知申請人,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網路銀行或網站首頁公告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申請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申請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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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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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申請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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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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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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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文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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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同意以信用貸款申請書所載明之契約及通知書郵寄地址為本服務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申請人之上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申請人未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信用貸款申請書所載明之契約及通知書郵寄地址或申請人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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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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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契約條款而涉訟者,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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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法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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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條款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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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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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契約條款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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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契約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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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同意本契約條款由貴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 前項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 申請人同意貴行信用貸款線上申請平台提供之下載及列印功能,視同已取得本契約條款之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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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消費爭議之處理(指線上申請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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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申請人權益,申請人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本契約條款第一條銀行資訊所載之申訴及客服專線、網址、傳真號碼、電子信箱,以及營業時間中親洽營業單位方式向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 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申請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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