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一名網友在「PTT房板」發文請益,他指出,朋友說她的房子有一個房客,因為當初長輩可憐對方,沒有租約到現在已經住了10多年。朋友最近想要處理房子,對方不肯離開,想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就連房仲也說趕不走不能幫忙賣, 想破頭也想不到有什麼方法。
嗯因為你們已經轉成「不定期」租約啦!
不定期租約,本來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
但民法認為應該保護弱勢者(房客),
所以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那房東怎麼辦?
除非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情況,才能收回。
比如要收回自住,或對方犯錯。
不過是否符合上面要件,還是要法院來認定。
其實喔有一個小密寶可以用。
就是在一開始要簽租約(重要‼️
然後呢!約定「自動續約條款」!
就是12月如果雙方沒特別意見,自動續約1年。
網友可能會說,這樣子不是更麻煩嗎?
我就是想趕房客走啊!為什麼反而還要跟對方自動續約?
嗯因為一般人都不會預期到什麼時候會要收回房子,
又常常忘記「約滿要再訂新約」,
往往就變成,本來是定期租約,一不小心就變成「不定期租約」了!
變成不定期租約後,反而就是最難趕人的情況。
那我有自動續約條款的好處,
就是「租約永遠不會變成不定期」!
因為永遠有一個期限在那裡,
今年忘記再簽新約,租約頂多到明年12月底,
房東要收回房子,
只要提早發存證信函,表示到期不續約的意思,
那明年年底,房客就一定要走!
這時候要注意的是,
房客也不是吃素的,
他們會一直找藉口不搬走,
然後一直往你的銀行帳戶匯款(租金),
要營造一個他們要續租,也給了租金,
房東收到後也沒反對的樣子,
試圖把租約變成不定期,讓你難趕人。
那房東就是要再發存證信函表示拒收,並且限期搬離。
如果預算夠,我還建議把租約拿去公證,
「定期租約」+「公證」,
到時候不用打官司,
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房客搬離。
不過這個有一個副作用,
就是國稅局會向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查抄租約,
所以就會有稅的問題。
上面就是房東跟房客間的諜對諜,
與其看法條,還不如聽我講,
那些法律沒寫的眉眉角角,才是關鍵欸。
相關法條: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3款: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