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除了辦理身後事外,

還須申報遺產稅,

在法規上有關遺產的認定,

即使是生前 2年內的贈與,

也可能會被納入遺產計算,

最好先向稅捐機關查詢,以免漏報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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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夫驟逝
生前贈與金錢變遺產

李先生與太太鶼鰈情深,

2019 年結婚週年慶時,

李先生為了感謝老伴多年來的照顧,

把自己銀行帳戶中的存款 1,000 萬元

電匯到太太的帳戶。

這筆錢依據遺贈稅法第 20條第 6款規定,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不必繳納贈與稅。


不料,先生在 2020年初病逝,

太太在清點先生遺產時

並未將這 1,000 萬元計入,

遭到國稅局人員發現,

認定該筆金額是

先生對太太過世前 2年內的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

應視為先生的遺產,

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太太不服,決定申請復查。

 

 

 

長輩或配偶過世後,

除了要為親人辦妥後事,

還須注意遺產稅。

遺產稅的課徵,

屬於納稅義務人與國家間公法上的關係,

國家不介入被繼承人在生前如何處分其財產,

也不會介入遺產如何分配,

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加以計算。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光禾認為,

申報遺產稅需要注意的重點之一是,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項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 2年內贈與其配偶、

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

會被視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

列入遺產總額徵稅,

目的在於防止規避遺產稅。


針對案例中的李太太,

吳光禾的建議是,

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

最好先向稅捐機關查詢確認,

如未經確認即逕漏報,被國稅局處罰時,

即使向法院救濟也會被駁回。

關鍵就在於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1553 號裁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條第 1項

第 1款乃將被繼承人死亡前 2年內贈與

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

視為被繼承人遺產,

目的只在於擴大遺產總額,

用以計算遺產稅。

 

 

 

配偶過世前離婚
或拋棄繼承可規避遺產稅

例外的情況是,

如果這對夫妻因若干理由,

在 2019 年底就離婚,

太太已經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條第 1項

第 1款的被繼承人配偶,

就不須因此繳納遺產稅。

 

另外常見的情況是,

太太以先生債務龐大理由,

採取拋棄繼承,

但是否要繳納遺產稅仍須看

當初獲得贈與時的內容與事實。


吳光禾指出,

財政部賦稅署會注意被繼承人

是否於生前 2年內,

有鉅額款項贈與給配偶的情況,

防止配偶刻意藉著拋棄繼承,

規避租稅,稽徵機關也會審酌個案調查。


如果沒有刻意規避的情況,

且贈與沒有被依法撤銷前,

這些贈與都還是配偶所有,

一旦拋棄繼承,

也就不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國家不得對這筆財產做強制執行。


至於前述案例中,

如果先生在過世後僅遺留不動產,

沒有多餘現金,

太太先前雖然有拿到贈與的金額,

但可能已經使用,

而沒有足夠的現金可供繳納稅費,

如果太太想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會怎麼處理呢?


吳光禾認為,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

出現肯定說及否定說二種見解。

否定說是指,

認定繼承人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時,

不應把不屬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納入考量

(比如生前贈與的現金);

但是目前多數仍採取肯定說,

也就是依照遺贈稅法第 30條第 4項的規定,

以「遺產」繳納為原則,

稽徵機關在審酌納稅義務人

有無現金繳納困難時,

會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的現金予以審酌。


換句話說,

必須審酌納稅義務人

對這筆受贈現金的具體使用情形,

以認定實際上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之困難。

簡單說,

如果這筆 1,000 萬元還有剩餘,

仍可能被列入遺產稅扣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