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bli.gov.tw/sub.aspx?a=6TpCUoiKZ6o%3d
一、 |
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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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給付期限: | ||
1. |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 ||
2. |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 ||
3. |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
4. |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 ||
5. |
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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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
7. |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 ||
(1) |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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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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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給付金額之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