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Article Count:  15
「幫助」 Article Count:  1
「站長」 Article Count:  4
「旅行」 Article Count:  8

部落格是一個線上平台,讓人們可以發表自己的想法、分享知識、記錄生活或建立專業品牌。它通常由一系列文章組成,文章的內容可以涵蓋任何主題,如旅行、美食、科技、個人成長等等。

部落格介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 目的:部落格的創建目的是什麼?是分享生活故事,還是提供專業見解?

  2. 主題:部落格的內容方向,例如專注於某個領域(如健康、教育)或多方面分享。

  3. 目標讀者:部落格的受眾是誰?例如專業人士、學生、旅遊愛好者等。

  4. 特色:部落格與其他網站或部落格相比有什麼獨特之處,例如視覺設計、文字風格或創意內容。

「理財」 Article Count:  1

基本理財原則

  1. 記帳與預算

    • 記錄每月的收入與支出,分析消費習慣。

    • 制定預算,優先處理必要支出並控制不必要的花費。

  2. 建立緊急基金

    • 預留3到6個月的生活費作為緊急基金,以備不時之需。

  3. 清償債務

    • 優先償還高利率債務,例如信用卡債務,降低利息負擔。

  4. 儲蓄與投資

    • 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儲蓄(例如10-20%),並選擇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方式(如股票、基金、或債券)。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Article Count:  4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封面(略)╱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乙份
(內文)
參訓班別名稱:Photoshop專業修圖與AI智慧繪圖應用班
補助計畫名稱: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甲方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訓練單位
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退費辦法
(一)甲方如已繳費,且因個人因素(包含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
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依下列規定辦
理:
1.於開訓日前退訓者,乙方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
,餘退還甲方。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乙方應退還核定訓練
費用百分之五十。
3.甲方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
4.需匯款退費者,甲方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
扣除;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甲方。
(二)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甲
方:
1.因故未開班。
2.未能如期開班。
3.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
退訓者。
4.因乙方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
參訓及補助資格
(一)甲方同意依本計畫規定及乙方指定期限檢附參訓必要之個人
資料及相關文件,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影本及全額補助對
象佐證資料或簽領資料等,交由乙方彙整資料向分署辦理請領補助
費或留存。如需郵寄者,所需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甲方應確認開訓當日於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
生產之勞動投保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在保,且同
意乙方及分署對於甲方開訓當日之就保、勞農保資格進行檢核,必
要時,甲方須提供乙方開訓當日仍在保之投保明細表影本。甲方參
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
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或投保狀況僅為裁減續保或職
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三)甲方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逾訓練課程
總時數五分之ㄧ,並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後,由乙方彙
整資料向分署辦理甲方之補助費申請。若甲方符合本計畫補助之一
般身分者,由分署補助訓練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全額補助身分者
符合本計畫補助,補助全額訓練費用。甲方三年累計補助費超過十
萬元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四)甲方屬全額補助對象者,應依本計畫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相關
文件,於本計畫學員補助申請書中切結。甲方提供之證明文件不實
,經查屬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甲方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
及  年 月 日領取參訓學員須知。
甲方於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影響訓練課程進行者,甲方
願無異議同意乙方為退訓之處理。
甲方同意乙方於辦理本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所必要之特定目的範圍
內,蒐集本人資料。乙方並得依據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於前開事
項範圍內與甲方聯絡。甲方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具有查詢或請求
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之權。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第三人或作不當
之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訓練期間:
自中華民國114年04月27日至114年05月25日止。
繳費方式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甲方繳交每人訓練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 5,640元。
(繳費金額欄位不得空白,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或發票,於結訓後檢附收執聯
正本,將上開憑證正本以公文送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申領補助費,甲方不得異議。
學員:          (以下簡稱甲方)
訓練單位:華梵大學(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計畫暨作業手冊辦理,並遵循相關法令
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公平解決之。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
,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乙方應明定相關參訓規章或須知,並得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具同等之效力。如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以本契
約為主。
甲乙雙方就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由訓練班次所在分
署進行協處,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訓練班
次所在地所屬轄區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有以下情事之一,分署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
為簽名者。
(四)缺席時數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五分之ㄧ。
(五)未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六)未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甲方若欲放棄參訓或退訓時,得依規定辦理退費。參加職前訓練期
間,接受政府訓練補助者,該期間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及
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
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課程時數:授課總時數30小時。
(三)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訓練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
)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甲方無法配合而退訓
者,乙方應於一個月內依甲方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課程總時數之
比例退還訓練費用,以匯款退費者,由乙方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四)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甲方無法
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應於一個月內先全數墊還補助
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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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